在實踐中,當被拆遷人以強拆現場存在征收方工作人員為理由認定強拆主體為征收方時,部分征收方往往以并未實施強拆行為為理由進行抗辯,雙方各執一詞時,又該如何認定強拆的主體呢?我們可以一起通過這樣一個案例來了解一下。接下來,我們來看看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整理的下面的內容。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集體土地征收律師回答拆遷方行政不規范怎么辦
山東臨沂征地補償案例:
王國陽在取得中國山東省臨沂市xx郊村xx組153平方米的集體進行土地資源使用權并領取國家相關使用權證后,除了在該地塊上出資建房外,還在發展房屋建筑北側未領取權證的空地上可以栽種樹木,建設以及附著物。
2019年8月19日上午,王國陽后院內的樹被人鏟除,道路、柱子及圍欄被人破壞,拆除物被運離現場。當時有xx街道辦事處(以下問題簡稱街道辦)的工作管理人員可以在場。此外,作為“497”持有權證地塊上房屋的動遷工作主體,街道辦曾多次通過與其商談解決房屋的動遷情況,其間也涉及房屋后院的搬遷建設事宜。王國陽認為,在無任何相關法律進行文書為依據、未征得其同意的情況下,街道辦將后院拆除搬離的行為具有違法,故以街道辦為被告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可以判決結果確認需要拆除后院的行為存在違法,并恢復原狀。
法院認為:
拆除這些設施時,街道事務所的工作人員也在場,雖然他們主張,因為委托征收項目就在附近,所以實際上沒有參與拆除,但他們并沒有提供任何證據。經查,王國陽房屋及地上以及附著物位于城市街道辦的行政轄區內,街道辦在強拆當天進行日間對有主的地上土地附著物采取了一個有組織的拆除運離,且街道辦亦實際生活經歷了該次拆除工作活動。街道辦事處作為王國陽所建房屋搬遷的主體,有動力推進搬遷工作,將不涉及搬遷范圍的附件拆除。因此,從常識來看,很難確定街道辦事處聲稱它只是一個證人而不是參與者的理由。據此,在未有其他學生主體宣告中國實施拆除或承擔社會責任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推定街道辦系該次拆除行為的實施管理主體。一審人民法院遂認定一個街道辦為被告,確認其拆除違法,房屋建筑北側地上附著物的行為進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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