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詳情:房屋降價,買方不愿繼續購房,借口解除合同
甲將位于河北某地的一套商品房賣給乙,成交價160萬,由于該房產屬于剛交付的新房,開發商要在一年后辦理產權登記,所以甲乙雙方約定,在買賣合同簽訂之時乙向甲支付首付100萬,剩余60萬等甲拿到房本,給乙辦理過戶之后再支付。但在一年后甲通知乙辦理過戶之時,卻收到了乙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原因有二,一是當地在甲乙雙方買賣合同簽訂后不久出臺了貸款首付比例調整的政策,導致乙根據原來的首付金額,不能辦下來貸款,需要調高首付。其次乙在這一年之間身體狀況出現問題,得了嚴重疾病,耗費了大量金錢并且沒有了勞動能力?;谝陨显?,乙方不不能繼續履行買賣合同,便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墒羌渍J為事實并非如此,因為在這一年期間,該套房產從原來2萬多一平降價至1萬一平,乙有很大可能是因為房價驟降導致投資失敗,為轉嫁風險,才找上述借口解除合同。
京云應訴:京云律師作為本案中賣方的代理人,在本案中做了充分準備。
焦點一:關于貸款政策調整,首先買賣合同有約定“買受人因自身原因或國家、金融機構相關政策變動導致未獲得貸款機構批貸或貸款機構批貸額度小于買受人申請貸款金額的,雙方同意:買受人繼續申請其他銀行貸款,至貸款批準,其間已經發生的及要發生的各種費用由買受人承擔,但若該銀行亦未批貸或貸款機構批貸額度小于買受人申請貸款金額的,買受人應自行籌齊剩余房款并支付出賣人”。其次律師認為國家政策對房款首付比例的調整已經是一種常態,一定情況下屬于正常的商業風險,且政策出臺在買賣合同簽訂之后,不應溯及既往。
焦點二:關于甲生病無力繼續履行買賣合同,首先甲方未向法庭提交任何醫療費的相關票據,無法證明其生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根據其口頭表述,其兩年間醫療費花費金額不到10萬元,對于270萬的房款來說費用微乎其微。其次,甲表示因病導致其無勞動能力,并未提供相應診斷證明或專家意見或鑒定報告予以證明,同樣不應采信。所以甲所提出的上述解除合同事由并非法定或約定解除事由。
法院最終認定:貸款比例調整是在買賣合同簽訂之后,不應溯及既往,即不能成為解除合同的理由,另外買方生病,不能據此認定其完全沒有了繼續履行的能力,根據鼓勵交易原則,合同應該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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