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只是王子和公主浪漫愛情故事的延續,更是兩人在柴米油鹽中搭伙過日子。說透了,婚姻除了實現人類對親密關系的向往,其本質更像是種契約,兩個人結成婚姻關系即形成一個利益共同體,婚內的保證書也是為了給兩人婚姻保駕護航。
可當兩人若即若離,感情早已不復當初,僅憑這一紙協議就可以緊緊鎖住兩人的心嗎?這種保證究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我們來看一下這個案例。
史女士和丈夫結婚后,兩人和和美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然而婚后兩人產生矛盾,史女士表示對婚姻沒有安全感,丈夫便寫下《保證》,言明“婚后所有取得的財產都歸史女士所有。”但是沒過多久,兩人還是感情破裂,史女士到法院起訴離婚,根據這份保證書,認為房子應該歸自己,但是史女士丈夫卻反悔了,不愿意把這房子給史女士。
問題:史女士丈夫寫的《保證》有法律效力嗎?可以反悔嗎?
王興華律師表示
這種保證書大家一定要注意,保證書中寫明“婚后所有取得的財產都歸史女士所有”,看似是對婚后財產的處置,實際上是丈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了緩和夫妻矛盾,選擇以保證書作為解決方式,并非是以離婚為目的而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所以保證書的法律性質實際上是丈夫對史女士的單方承諾,是將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他的這部分贈與史女士。
但因為房子并沒有過戶,丈夫可以在房屋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所以當史女士的丈夫明確表示自己不愿意履行保證書的內容時,實際上就是主張撤銷贈與。因此,史女士的丈夫行使了撤銷權后,保證書未發生效力,這套房子還是兩人共有的。
所以,聽其言不如觀其行,不論是愛到深處、情到濃時還是為了挽回婚姻殘局做出贈房的誓言,只有房子在真正過戶后才是自己的,否則虛假的誓言終究抵不過人心易變,謹防當兩人情感不再時,房也留不住,空余一人悔嘆。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