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女士和男友通過網絡交友平臺相識,隨著線下接觸和了解的增加,兩人相戀并登記結婚,但是婚后陸女士察覺丈夫言行異常,而且脾氣暴躁、經常罵人。
后來才得知丈夫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并且患病時間長達8年之久,可結婚前陸女士并未發現丈夫有所異常,丈夫從來沒有告訴自己此事,現在陸女士想離婚,但丈夫拒不同意,陸女士想問自己可以怎么辦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表示: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其中的重大疾病一般指有指定傳染病、嚴重精神疾病等會嚴重影響個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疾病。
法律之所以將患病方的告知義務規定為法定義務,是為了保護婚姻自由,對于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人,將是否結婚的決定權歸屬于當事人,也為了尊重和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權,防止患病方婚后病發,給另一方帶來過重的扶養義務。所以,陸女士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訴請撤銷婚姻,婚姻被撤銷后,這段婚姻是自始無效,陸女士做為無過錯方還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2017修正)》第八條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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