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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款憑證附言“借款”但未出具借條,能否認定為借貸關系?
轉款憑證附言“借款”但未出具借條,能否認定為借貸關系?
2023-08-30   閱讀:157   京云律師
親戚朋友或者合作單位之間
常常出現未簽訂借款協議
直接將款項轉給他人的情況
有人會在轉款憑證附言中備注“借款”
 
那么在沒有借款協議
只有轉賬憑證附言情況下
如何認定借貸關系呢?
轉款憑證附言“借款”但未出具借條,能否認定為借貸關系?
(圖源網絡 侵刪)

僅載明“借款”效力如何認定?

 

      被告莊某經人介紹與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相識,并曾為原告介紹建設工程項目。原告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被告轉款150,000元,在銀行回單用途一欄載明“借款”,但事后未出具借條。原告認為雙方構成民間借貸關系,并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

轉款憑證附言“借款”但未出具借條,能否認定為借貸關系?
 
      被告辯稱認為,其與原告之間系中介合同關系,案涉款項150,000元系居中介紹工程所收取的中介費,并非借款,故不同意支付。

法院:認定為借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綜合原被告意見及提供的證據,認定涉案150,000元款項為借款。理由在于:

 

1.原告提交的銀行單位客戶專用回單中款項用途已經載明為借款,應當認定原告向被告交付款項時已經明確了案涉款項為借款的意思表示;2.原告已經將轉款憑證通過微信方式發給被告,被告收到銀行單位客戶專用回單后知曉原告對該款項為借款的意思表示,在被告并未提供其對該款項性質予以否認的證據情況下,故應視為被告知曉并接受案涉150,000元款項為借款的事實;3.根據法律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

 

被告辯稱案涉150,000元系項目居間中介費,但其提交的證據僅能證明被告曾為原告介紹過該項目,但并不能證明原告應付其150,000元中介費。且參照原告提供的雙方以往合作慣例,原告支付服務費,被告需提供居間協議或項目合作協議書等予以證明,然被告并未就居間事宜進一步舉證,故被告在本案答辯意見中稱案涉款項為中介費,缺乏事實依據,應不予采信。

法官說法

 

一、民間借貸的基本特征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屬于民間借貸范圍。
民間借貸的構成要件有兩個:一是雙方達成借貸合意,實務中較為常見的有借條、借款合同等;二是有交付款項的事實,民間借貸具有實踐性,一般采用現金、銀行轉賬、微信等多種形式。
 
二、只有銀行轉賬憑證情況下,借貸關系如何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當事人在轉款憑證附言中備注“借款”,僅僅能作為單方備注,不能證實成為雙方達成借貸合意。在原告提供轉賬憑證完成初步舉證基礎后,舉證義務轉移至被告,被告抗辯收到的款項系其他款項時,應就此舉證予以證明;如被告無法就此進行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如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進一步舉證責任。本案中,原告主張雙方借貸關系成立,已經提供轉款憑證及微信聊天記錄、雙方以往交易材料為證,已經就借貸合意及借貸事實進行了充分舉證,應予以支持。
 
三、一點建議
發生借貸關系過程中,要樹立證據意識,建議簽訂書面借款協議或者要求借款人出具書面借條,并完整保留發生借貸往來的短信、微信記錄等,有效防范和化解風險,在發生糾紛時,有足夠的證據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借貸雙方都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法條鏈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十六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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