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是有當事人問這樣的問題:“律師,你說的那個訴訟費不是包含在律師費里嗎,這個訴訟費怎么交,會不會很多啊?”對于一輩子沒有打過官司的人來說,尤其是年齡大的一些當事人,確實是不了解訴訟費的,更別說要知道什么時候交訴訟費,訴訟費的收費標準是什么了。那么,今天我們就帶大家來了解一下訴訟費的相關知識。
訴訟費,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經濟、海事和行政訴訟,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費用。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三種:(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其中,案件受理費包括: (一)第一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常見的有申請執行、申請保全、申請支付令、申請公示催告、申請破產等等。所以,訴訟費不是一般人所理解的只有案件受理費用。
劃重點!!!訴訟費的交納標準是什么?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比例分段累計交納,比例0.5%-2.5%不等,基本代理費為50元;
(二)非財產案件、婚姻、知識產權、勞動爭議、行政、管轄權異議則是各自有固定的收費標準;
(三)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四)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有以下特殊規定是需要我們注意的—
以下種情形,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
(一)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
(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
(三)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并審理的。
以下四種情形,是不收取案件受理費的: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訴訟費什么時候交?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
交納訴訟費是當事人的法定義務,但了解訴訟費多少,怎么交也是當事人的法定權利,如果在訴訟過程中對交納的訴訟費用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及時咨詢承辦法官或者代理律師,明確自己交納的費用的名目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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