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柏健、馮松堅系馮汝江之子,馮汝洪與馮汝江系親兄弟,劉惠娥(已故)系馮汝江的堂嫂(以下簡稱馮汝江等五人)。2007年12月28日,鶴山市政府作出鶴國土宅字(2007)第1154號《用地批復書》(以下簡稱1154號批復),同意馮松堅使用位于沙坪鎮山村96.6平方米土地作住宅用地,
馮柏健、馮松堅取得土地上一直未蓋房,2013年5月8日,鶴山市政府根據沙坪街道辦的請示,作出鶴府復(2013)43號《關于同意收回馮汝江等五宗宅基地使用權的批復》(以下簡稱43號批復),將該塊土地收回。馮柏健、馮松堅訴至法院要求取回土地后,法院經過審理后沒有支持其訴訟請求。
在農村,老百姓取得宅基地后一般會置蓋房屋。但是有很多情況下,并不能立馬著手進行建設住宅的工作,比如資金沒有到位、宅基地上建有他人建筑沒有及時拆除、宅基地上的老屋倒塌等等。發生這種情況,老百姓千萬不能掉以輕心,以為土地批到手了,什么時候去蓋房子都可以。一旦錯過期限,很有可能會使到手的土地被收回。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取得宅基地后閑置兩年以上,經過村民會議討論并半數以上通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集體經濟組織是有權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隨著農村宅基地改革工作的開展,以及農村宅基地清理整治工作的開展,廣大農民朋友一定要注意閑置的期限規定,莫等收回了后悔莫及。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