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不難發現在征地拆遷中要想尋求法律途徑維權,第一步即立案就很難,更別說后續程序了。“民告官”即行政訴訟案件立案難,僅僅從全國立案的數據上來看就比刑事、民事訴訟相差很遠很遠。據統計,每年全國信訪系統接待信訪近千萬人(次),其中主要是對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不滿,但是每年的千萬件行政訴訟糾紛,到法院解決才十多萬件,為什么這么少呢?很多是卡在立案環節上,那么行政訴訟案件立案的難點在哪呢?下面列舉一下常見的理由。
一、起訴不符合條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應當符合法律規定條件,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不會受理,即使受理也會駁回起訴。
起訴要求原告是利害關系人、明確的被告、明確的訴訟請求、起訴的法院有管轄權等等。而要求證明這些都需要一些證據材料來支持,很多普通老百姓并不明白如何證明上述事項而導致案件不被法院受理。
二、起訴期限已過。
根據法律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訴訟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訴訟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訴訟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權利的保護都有期限,如果期限已過,那么將喪失保護。在拆遷實踐中,拆遷部門往往會在這方面做文章,而普通老百姓由于不懂法律,往往著了他們的道,最后導致維權異常艱辛。
三、不提供或者逾期提供證據
根據法律規定,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1.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訴訟賠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傷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4.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如果不在過程中注意并保存證據材料,那么在房屋被毀損、土地被推平之后,再想收集證據基本就不可能了。很多當事人在維權過程中都是倒在這一項上,因此要想獲得好的結果,最好還是需要專業人士的參與。
四、提供證據不符合要求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提供證據的要求,提供證據不符合要求的,將影響證據的證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要想成功維權,不僅要知道收集證據,還需要知道怎么收集證據。證據的形式和獲得方法都會直接影響到該項證據的證據效力。沒有經驗的拆遷戶往往因為專業知識的缺乏而導致證據不被法院所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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