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房地產市場的不斷發展,購房者為了自己的安全以及日后房屋的質量,越來越多地關注開發商的信譽和規范經營。然而,在購房過程中,開發商存在違規行為的情況卻屢屢發生,導致房子交付后無法入住甚至都不能交付的情況也屢見不鮮,這給購房者帶來了很大的困擾和損失。
案例回顧
趙女士是山西人,2019年,她以現金的交付方式全款購買了一套現房。之后,趙女士便開始著手于房子的裝修,可令她沒想到的是,房子剛剛裝修好,村委會便斷了小區的水電,甚至封鎖大門,不讓業主入住。
原來,村委會稱,房屋當時出售的時候是低于成本價的,因此若想入住需要每平米再補2600元的差價,如果不愿意補差價可以辦理退款。這突如其來的公告,讓趙女士百思不解,房屋已經完成并且已經裝修完成,村委會怎么能坐地起價呢?
除此之外,趙女士還表示,村委會對于自己手中的購房合同上所蓋的章,一直不認同。村委會表示,趙女士購房合同上的章是某建設投資管理中心的章,而趙女士則稱,這個管理中心就是當時負責代表村委會與購房者簽訂合同并且負責開發建設房屋的單位。如今,村委會卻以合同上的章不是村委會的章為由,不讓他們入住,這讓購房者實在沒法接受。
眼見裝修四年的房子卻遲遲不能入住,趙女士的心里五味雜陳,她的問題該如何解決呢?讓我們看看王興華律師如何解答。
律師支招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的王興華律師表示,本案的法律關系過于復雜,首先要認定該項目是不是以村委會為主體建設的項目。其次要對該房產的土地性質進行進一步的確認,如果是集體土地上建房,則無法辦理房產證。最后,要關注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看一下該房產銷售給集體之外的或者是城鎮戶口的購房者,是否在法律上存在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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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村委會要求補差價的問題,王興華律師分析,村委會在名義上不能開發房地產,但事實上他確實開發了房地產,而隨著房產開發成本的提高,趙女士購買的項目,很可能已經無法盈利甚至虧損,而這也極有可能是村委會想要提高房價的原因。那么對于購房者來說,在明確購房者屬于善意的情況下,開發商的經營問題,不應該由消費者買單。因此,王興華律師表示,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不能說開發建設房產因成本上升而要求購房者補足成本價的問題。
目前據趙女士說,村委會給小區的大門上鎖,不讓業主進入,還對房屋進行了停水、停電等強制措施。王興華律師認為,房屋買賣的過程,實際上除了交付使用之外還涉及到產權轉移等一系列法律手續的完善。趙女士所購買的房子已經交付,那么趙女士便已經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和居住的權利,作為村委會不能采取暴力手段停水、停電,除非通過法律關系徹底解除與趙女士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所謂停水、停電,其實一種違法的不正當行為,村民應該維護自己的權益,及時聯系相關部門,通過法律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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