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阿姨的兒子結婚后,為了小兩口更好地生活,李阿姨就給小兩口買了一套期房,當時是李阿姨以及兒子兒媳,三人一起做為買方簽的房屋買賣合同,合同也進行了備案,李阿姨全款支付了房款。
但是后來房子產權證還沒辦下來,兒子兒媳就鬧離婚了,前兒媳要求房本辦下來的時候,分割房子,李阿姨想問,當時他們是為了小兩口好好生活才買的房,現在兩人要離婚了,房子一定要分給兒媳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表示:
李阿姨的想法可以理解,但是由于在購房時,沒有形成口頭或者書面的協議,明確表示贈與房子的條件就是兩人在一起共同生活,所以并不能僅僅根據小兩口離婚,就要求撤銷對兒媳的贈與。
關鍵問題在于李阿姨付了房款,讓兒子兒媳和開發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這個行為贈與的究竟是房款還是房子,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購房合同是三人一同簽訂的,認定李阿姨是將房子中的相關權利份額贈與給了兒子兒媳更為合理。
那么根據贈與的相關法律規定,房子是不動產,即使辦理了網簽備案,在房子沒有辦理過戶登記之前,財產權利都不發生轉移,所以李阿姨可以直接行使任意撤銷權,撤銷對兒媳的贈與,兒媳不能在房本下來之后主張分割房屋。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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