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欠債不還
為轉移財產、逃避債務
先將房產轉至父親名下
不料法院認定合同無效
又生一計,與父母一同提起仲裁
再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
……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當事人的逃債詭計被法院一一戳破!
2014年,龍某向黃某借款40萬元,逾期未歸還本息。黃某遂訴至法院,法院于2016年作出生效判決:判決龍某向黃某歸還借款本息。
龍某有一套位于廣州市白云區的房屋。為逃避債務,龍氏父子于2016年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龍某將房屋以118萬元的價格轉讓給父親,但龍父實際并未支付任何購房款,雙方將房屋的產權人變更為龍父。

后因龍某始終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黃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由于龍某名下確無財產可供執行,黃某一直未能實現債權。之后,黃某向法院提起債權人撤銷之訴,請求確認龍氏父子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法院經審理后查明龍父未實際付款,遂判決確認雙方的買賣合同無效。
敗訴后,龍某又與其父母簽訂仲裁協議。隨后,龍母作為仲裁申請人,以龍氏父子為被申請人,向廣州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取得仲裁裁決后,龍母轉而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債權人黃某以龍某與其父母惡意串通虛假仲裁、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為由,向市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龍母不服裁定,提起復議。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復議申請。
本案中,黃某作為龍某的債權人,對龍某將案涉房屋無償過戶給龍父的行為提起了債權人撤銷之訴,法院判決確認龍氏父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龍某與其父母在明知前述生效判決已經確認龍某將案涉房屋轉讓給龍父的行為無效的情況下,仍簽訂仲裁協議,并由龍母提出仲裁申請,三人隱瞞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的事實,以龍氏父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作為證據提起仲裁,其行為屬于虛構法律關系、惡意申請仲裁,導致黃某的合法債權未能實現,損害了黃某的合法權益。
通過“虛假仲裁”,涉案當事人轉移、稀釋自有或共有財產,虛增債務或者侵奪他方財產,損害他人甚至是集體、國家的合法權益,損害了仲裁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在這種情況下,現行法規所規定的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調解書制度對遏制虛假仲裁、維護案外人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有利于國內仲裁的健康發展;同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虛假仲裁裁決、仲裁調解書的行為還被列入虛假訴訟范疇,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誠信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公民為人處世應當遵守的原則,也是民事訴訟和仲裁應當遵循的原則。當事人應誠信仲裁、誠信訴訟,切忌抱有幻想,企圖通過虛假仲裁規避債務;而因虛假仲裁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也應積極運用法律賦予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八條 案外人根據本規定第九條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一)案外人系權利或者利益的主體;
(二)案外人主張的權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實;
(三)仲裁案件當事人之間存在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的情形;
(四)仲裁裁決主文或者仲裁調解書處理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結果部分或者全部錯誤,損害案外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