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先生和張女士婚后共同買了一套房,登記在兩人名下共有。因為兩人婚后總產生矛盾,為了挽回這段婚姻,趙先生便同張女士簽了一份《房產協議書》,寫明這套房子歸張女士所有,為女方的個人財產,自己沒有所有權。
但是兩人還沒有辦理產權登記變更,發現感情還是無法修復,兩人最終決定還是要離婚。但對房子是誰的產生了爭議,趙先生認為房子還沒過戶,自己可以撤銷贈與,張女士覺得兩人簽的《房產協議書》,是對婚內財產的約定,房子就是自己的,趙先生不能反悔。兩人爭執不下,那么,該如何認定這份協議書的性質?這套房子應該歸誰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
本案關鍵在于趙先生和張女士簽訂的《房產協議書》,是對夫妻婚內財產的約定,還是一種贈與行為?如果是夫妻婚內的贈與,一般是針對某個特定財產,屬于一次性合同;而夫妻婚內財產的約定是從總體上安排夫妻財產關系,一般是處理部分或全部財產,是長期概況地調整兩人婚內的財產的繼續性合同。
本案中兩人簽訂的《房產協議書》,雖然從廣義上講采用的是約定形式,但并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約定的模式,協議書改變的是這套房子,也就是某個特定財產的權利歸屬狀態,兩人就此達成的合同屬于一次性合同,符合夫妻婚內贈與的特征。所以趙先生作為贈與人,在產權變更登記前可以撤銷贈與,房子還是屬于兩人共有,需要在離婚時做進一步的財產分割。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第一款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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