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被物業踢出“業主群”!法官表示:物業公司這類行為應當被禁止!
2023-03-29 閱讀:641 京云律師
某物業公司是濟南高新區一小區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在小區建立“業主群”,平時有停水、停電等重要信息時,經常在“業主群”發布。可是物業公司工作人員能不能將業主踢出“業主群”呢?
賈芳(化名)是該小區的一名業主,因物業服務問題與物業產生爭議,自2017年以來,一直未交納物業費。因賈芳一直拖欠物業費,且物業公司認為賈芳經常在“業主群”挑物業公司“毛病”,該物業公司將其踢出群聊,導致賈芳接收不到物業公司在“業主群”發布的信息,亦沒有收到其他形式的替代通知。2023年1月,該物業公司將賈芳訴至法院,要求其交納自2017年以來的物業費。賈芳辯稱物業服務不到位,不應全額交納。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在該物業公司與賈芳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中并無關于建立“業主群”的約定,但在微信普遍使用的當下,物業服務人為方便履行義務,在所服務的小區建立“業主群”已成為常態。物業服務人通過“業主群”發布與業主有關的通知、公告,以及幫助業主解決提出的問題,“業主群”已成為物業服務人為業主提供服務的公共平臺。在業主未有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公序良俗等情況下,該物業公司將其踢出群聊,導致業主無法享受到物業公司提供的全部物業服務,給其生活帶來諸多不便。
訴訟中,承辦法官向該物業公司負責人釋明該行為的法律性質及后果,該物業公司負責人認識到自身過錯,對訴訟請求作出適當讓步,賈芳主動交納物業費,并重新進入“業主群”。承辦法官表示,作為物業服務人,為業主提供便利是應當履行的義務。本案中,物業公司將業主踢出群聊的行為,給業主的生活帶來諸多不便,應當被禁止。
在此提醒物業服務人,即使業主未按期足額交納物業費,亦不應采取將業主踢出“業主群”的方式催收物業費,而應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同時,提醒各位業主,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交納物業費是業主的一項法定義務,在享受物業服務的同時,應及時交納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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