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郵寄快遞,讓人頭疼的不只是快遞丟件毀損,還有理賠難的問題,快遞公司一方面說沒保價不賠,或者保價了也不全賠,還要寄件人給出各種證據證明是郵寄中出現的問題,消費者因快遞理賠難的問題也頻頻登上熱搜,引起大家關注。
近日,京津冀消協組織聯合發布消費警示:警示順豐等快遞企業:“快遞物品丟失,應依約足額賠付”。去年,多家快遞公司接連陷入“保價賠償之爭”。截至2023年3月22日,在黑貓投訴平臺上,有關順豐保價方面的投訴超14000條。
收寄快遞已經是我們的生活日常,收寄快遞時,尤其是貴重物品,我們該如何最大程度減少可能發生的風險,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
如果寄件時辦理了保價,則按照約定的保價規則進行賠付;如果沒有辦理保價或超出了保價金額,寄件人能提供證據證明快件的實際價值的,也有權要求快遞公司按快遞的實際價值賠償。
王興華律師表示:但是實踐中,怎么賠付都由快遞公司自己定,消費者寄快遞時很少仔細審核密密麻麻的賠付條款,出了事自然大部分都是消費者吃虧。快遞公司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應該由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并且快遞公司應當對出問題的快件承擔舉證責任,畢竟他們比消費者更有條件監督到快遞運輸的全過程。
王興華律師也提醒大家:大家在郵寄貴重物品前,盡量選擇足額保價,與快遞員事先聲明物品價值,最好留有照片和視頻證據,這些都可以幫我們在遇到問題時減少損失、便于索賠。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第四十五條第二款 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范圍以外的郵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三條 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快遞暫行條例》
第二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
第二十七條 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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