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層是全體業主共有,你憑什么私自占有?
我用這塊又礙不了你什么,你管不著!
基本案情
家住某小區19號樓1005室的老朱,同時擁有1005室正上方第十一層閣樓產權。因頂層漏水,老朱上樓維修時發現,閣樓正上方設備層已被隔壁1001室業主老王占有并加裝了防盜門。維修工作受到影響的老朱以設備層應屬全體業主共有,老王無權私自占有為由,要求老王拆除。而老王卻認為自己的行為并沒有妨礙老朱維修閣樓,且設備層也沒有漏水問題,老朱此舉亦是為了占有和使用該層。雙方爭執不下,老朱訴至法院要求老王排除妨害。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老王擅自占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的設備層,勢必會阻礙其他業主通過設備層到達樓頂及外墻,必然會對他人的通行及施工維修造成侵害。同時,其在設備層的施工及使用行為也會對相鄰房屋業主的安全造成一定的影響。業主老朱作為共有權利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老朱基于房屋漏水需要,要通過業主共有的設備層進行維修,具有事實理由,合理合法,理應支持,最終法院判令老王限期拆除設備層防盜門及室內裝修。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住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明確提出,設備間屬于業主共有部分,其共有和共同管理的事項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簡單地以先占使用為標準,必然會誘使業主哄搶有限資源,既無助于培養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鄰里氛圍,也違反了法律規定。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在行使自身權利的同時,也不能夠侵害他人尤其是鄰里的合法權益,在對房屋進行使用、處分時,應注意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對于業主共有部分任何人均無權擅自占有,更不能以先占使用為由拒絕其他業主的合法請求、侵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利。同樣,其他業主在遇到這種情況時,也應當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