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修路還是建橋,亦或是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征收土地時,都需要合法合規,才能確保項目順利進展。可偏偏有些地區,為了急功近利,不給補償,不簽協議,強拆房屋,以至于被告上法庭。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曾代理這樣一起案例,某街道辦,為了推進高速公路修建,強拆了征收范圍區域內的廠房。
案情簡介
2011年12月15日,丁某作為法定代表人,成立某石材公司,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營業期限至2031年12月15日。
2014年2月1日,丁某與侯某簽訂轉讓合同,某石材公司將其所有的石料加工廠轉讓給侯某,雙方約定了轉讓期限、價格及其他事項,并約定在轉讓期限內如遇國家、縣開發利用該區域時,工廠地上附屬物補償歸侯某所有,該土地補償歸某石材公司所有。
2016年7月26日,當地縣人民政府發布《擬征收土地公告》,就國高青蘭線東阿界至聊城段(魯冀界)公路項目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圍、權屬、用途,擬征收土地補償標準及其他有關事項予以公告,涉案石料加工廠在被征收范圍之內。
當地縣人民政府沒有與某石材公司或侯某就涉案石料加工廠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涉案石料加工廠于2017年5月9日始被拆除。
侯某認為是某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了拆除行為,違反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委托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法庭上某街道辦事處辯稱:既不是涉案拆遷實施主體,也不是涉案征收主體,原告列街道辦事處為本案被告,起訴主體錯誤。街道辦事處從未組織工作人員參與拆遷,更不存在強制拆遷的行為。綜上,原告不應列街道辦事處為被告,原告的起訴沒有任何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針對被告的抗辯意見,京云律師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本案中,原告作為被征收拆遷石料加工廠的實際經營者,其與涉案征收拆遷行為存有利害關系,有權提起本案行政訴訟。
根據原告提交的拆遷現場的視聽資料顯示,被告某街道辦事處副主任李某在涉案廠房拆除現場,結合證人劉某、李某的證言,可以認定被告某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了拆除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案中,某街道辦事處沒有組織實施被訴拆除行為的法定職權,其自行組織實施了被訴拆除行為,屬于超越職權,該行為應被確認違法。
京云律師的上述意見獲得法院支持,最終法院作出判決:確認被告某街道辦事處拆除涉案石料加工廠的行為違法。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某街道辦事處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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