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人違約被拆遷人該如何維權?
在征收人與被征收人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之后,如果征收人未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被征收人應當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律師建議采取以下幾種方式進行:(1)以被征收人名義向征收人發送催告函,催告其及時履行應當履行的義務;(2)委托律師事務所,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向其發送《律師函》,同時告知其如果仍拒不履行將面臨什么樣的法律后果;(3)如果在發送了《催告函》和《律師函》之后,征收人仍未履行,被征收人可以針對已經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征收人依據協議約定依法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 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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