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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購買了北京通州區的一個商業樓的商鋪,購房款交付了 533475 元。購買時為期房,開 發商宣傳得非常好,李女士滿心歡喜等待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一到,就辦理收房手續,開始經營自己的生意。
合同約定的 2013 年 11 月 15 日交房時間到了,但是這個商業樓卻根本沒有開始運營使用, 周圍荒涼渺無人煙,李女士購買的商鋪根本無法正常經營。李女士美夢破碎,購房款已經交了,自 己又等了那么久,所有的計劃都無法實施,難道要竹籃打水一場空?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李女士委托了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將案件交給了劉建華律師的辦案團隊。
勝訴過程
劉建華律師辦案小組,迅速針對本案制定了詳細維權策略和解決思路。調查取證、整理材料、 和當事人進行詳細溝通、了解案件背后的政策和信息。準備妥當之后,劉建華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依法解除李女士和北京 XX 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返還李女士 533475 元的購房款以及違約金若干。
北京 XX 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不同意我方的全部訴訟請求,要求合同繼續履行,理由是房屋已具備交付條件,已經多次通知李女士辦理入住,是李女士的原因不收房,因此公司不構成違約, 而且李女士也超過了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期限,應該喪失了合同解除權。
劉建華律師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一方有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 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本案中,李女士與 XX 公司簽訂的合同約定,XX 公司應于 2013 年 11 月 15 日前向李女士交付 符合合同約定的房屋,且商業樓亦應在 2013 年 12 月 28 日達到使用條件,但截至開庭時,房屋所 在樓層的商鋪亦未能開業經營。李女士購買的涉案房屋為商業用途,房屋的性質要求李女士的經營 必須依托整體的商業運營和所處的商業環境,現在的情況李女士根本無法實現商鋪的經營目的。
最終法院支持了劉建華律師的主張,認為理由正當,證據充分,判令解除李女士和北京 XX 房 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并且在合同解除后,XX 公司返還李女士已交納的購房款 533475 元以及違約金若干。
李女士成功拿回了自己的購房款,得到了應該得到的違約賠償,非常感謝劉建華律師和京云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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