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人父母,天下至善。如今的社會,父母為已經結婚的子女出資購房的現象非常普遍,在對出資性質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針對“父母為已經結婚成家的子女出資購房,是贈與還是借款”?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律師,在北京衛視《法治進行時》為您解答。
劉先生的兒子結婚,打了結婚證之后,劉先生和老伴用自己多年存款加上向親戚朋友借款,給小兩口全款買了一套房子。好景不長,結婚沒到兩年,兒子兒媳要離婚。兒媳想要分這套房子的一半份額,劉先生和老伴不能接受,雙方鬧上了法庭,兒媳主張房子是男方父母對于結婚的贈與,劉先生和老伴主張這是幫助小兩口的,算是借款,法院會支持哪一方呢?
王興華律師表示
法院在認定贈與方面是非常謹慎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法院能夠確信排除合理懷疑的,也就是贈與事實達到顯而易見程度的,才能認定為贈與。
本案中,兒媳作為房款的接收方和受益方,在劉先生和老伴否認贈與的情況下,兒媳又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兩位長輩曾經明確表示過贈與,另外這筆房款全部為劉先生和老伴出資,如果認定為贈與,兩位老人不僅畢生積蓄全無,還會背負巨額債務。
結合多方面情況,對贈與事實存在合理懷疑,因此不能認定為贈與。在當前高房價的社會環境中,子女買房父母給予資助屬于常態,但是不能視為理所當然,這也不是法律所倡導的,因此在法律實踐中,除了明確表示贈與的,應當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父母要求返還時,子女應當償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中認為,對借貸關系是否成立應嚴格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在父母不能就出資為借貸提供充分證據的情況下,應認定該出資為對子女的贈與。首先,借貸關系一般會立字為據,主張借貸關系的父母一般會完整保存證據。其次,父母子女間的親緣關系決定了父母出資為贈與的可能性大于借貸。最后,現實生活中,當子女與其配偶婚變或者親子關系惡化,部分父母會否認贈與的初衷,而請求返還借款,容易侵害子女的合法權益。
所以,根據現行法,在沒有明確約定與證據的情況下,父母為婚后子女購房的出資款定性為“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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