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拆遷,可以實行產權調換、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特殊情況下,在規劃保留村,經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在統一規劃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補償方式。
1、產權調換補償標準及面積計算:
(1) 人均合法產權面積小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認定產權面積。對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成無合法批建手續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認定產權予以補償安置;未建成的,按該類區磚混結構住宅(一等)重置價繳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補償安置。人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給予裝修補償。
(2)房屋產權調換按“拆一補一”、不補差價計算。產權調換時所選取的安置房的總面積按超出被拆遷住宅面積最小的原則控制。超出原產權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繳交購房款。安置房市場評估辦法參照《廈門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2、實行貨幣補償的,人均50平方米按上季度被拆遷房屋鄰近的普通商品房均價補償,高于上季度區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別墅)平均售價的按平均售價補償;超過人均50平方米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予以補償。
3、被拆遷人選擇部分實行產權調換、部分實行貨幣補償的,其貨幣補償面積不得超過被拆遷住宅面積減去安置房面積的余額,且不得超過人均50平方米。
4、批宅基地自建補償標準:
征收集體土地住宅經批準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被拆遷住宅按重置價結合成新予以補償。框架結構房屋重置價按每平方米595元;磚混結構房屋重置價按每平方米 510元;其它結構房屋重置價按每平方米340元。根據住宅結構、成新率確定補償標準及補助金額。新批宅基地的建筑面積控制在人均50平方米以內。
5、持有合法批建手續,但在征地拆遷通告之前未建成的部分,實行產權調換時應補交該類區磚混結構住宅(一等)重置價;實行貨幣補償的,應扣減該類區磚混結構住宅(一等)重置價。
6、轉讓或贈與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其轉讓或贈與的建筑面積應計入轉讓方或贈與方的人均住房面積。
產權清晰的共有住宅(含祖房),產權面積應按各自份額合并計算。同一村莊已被拆遷安置住宅面積應合并計算。
7、具有合法批建手續的住宅房屋,裝修補償按280元/平方米實行包干補償。
8、凡及時辦理農村土地房屋權證的,房屋被拆遷時,給予5000元/戶的獎勵。
9、人均合法產權面積,以被拆遷人在本行政村范圍內,具有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的家庭成員為依據,屬“一戶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積合并計算,屬“多戶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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