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遷中,咱們被征收人最為關注的肯定就是征收方提供的拆遷補償了,而拿到補償之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簽協議,正所謂協議簽得好,補償沒煩惱。
那么就有一些被征收人,抓住拆遷方想要盡快完成征收工作的心理,打算利用拒簽協議來謀求一個高補償,但京云律師要提醒各位,這樣的做法存在不小的風險。" />
在征地拆遷中,咱們被征收人最為關注的肯定就是征收方提供的拆遷補償了,而拿到補償之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簽協議,正所謂協議簽得好,補償沒煩惱。
那么就有一些被征收人,抓住拆遷方想要盡快完成征收工作的心理,打算利用拒簽協議來謀求一個高補償,但京云律師要提醒各位,這樣的做法存在不小的風險。
首先,法律規定了,如果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不能達成一致的,將由作出拆遷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并且公告。
如果收到《補償決定》的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內,依舊認為“只要拒絕簽約,征收方就拿我沒辦法”,忽略了及時提起復議或訴訟等救濟手段,那么征收方就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強拆。
一旦法院批準通過,那么強拆就是合法的強拆。這個時候,被征收人簽不簽字已經不重要了。
看到這里,相信大多數被征收人應該明白了,一味地拒絕簽字是沒有用的,因為征收是依法進行的,征收方只要跟著法律程序來,他依舊有辦法拆你的房子,所以,被征收人應該做的是依法維權。
面對不合理的補償協議,我們一方面要拒絕簽字,另一方面及時提起救濟手段,以收到《征收補償決定》為例,收到補償決定后,提起行政復議的期限為60日,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為6個月,這段時間是非常寶貴的,切不可隨意放棄。
只要你及時提起復議或者訴訟,那么征收方自然就無法向法院申請強拆,你的房子保住了,時間也爭取來了,把主動權拿在自己手里,這才是正確的依法維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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