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國家,普通民眾面臨高價房款的問題,不少年輕人因為無力購買房產,租房就成了現代生活的常態。民眾表示找到心儀的房屋不容易,很多房東將房屋出租后就撒手不管,家具電器的修理費用要租戶自己承擔,房東只收費便一走了之。
近日,上海的一名租客郭某在出租屋內洗澡時死亡。
郭某家屬將房屋所有人劉某、王某和二房東嚴某告上法庭,要求他們賠償郭某157萬余元,根據公安出具死因鑒定意見,認為郭某因電擊致死的可能性很大,最后,法院推定劉某王某作為房屋所有人即為電熱水器的安裝者,法官表示:本案中劉某王某作為房屋所有人,熱水器的安裝者,負主要過錯共同賠償110余萬,二房東嚴某對安全隱患未盡到注意義務,應承擔次要責任賠償31.5萬元。
那么,在租賃過程中房東是否需要對房屋安全負責?又應當承擔哪些責任?
首先,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承擔。
租客在出租房里意外死亡的,如果是與出租屋存在安全隱患有關的意外死亡,則房東需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如果與出租屋本身無關,在法律上屬于無責。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為了避免案中的悲劇發生,房東應當自覺承擔和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為租戶提供安全的生活環境,承租人一旦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應及時與房東溝通,排除隱患,為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健康負責。
房東及時履行嚴謹的租后檢查工作有利于及時發現風險預警信號。通過檢查能夠盡早發現承租人存在的危及租賃資產安全的問題,并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予以解決從而化解信用風險,便可及時規避風險,并在后續的工作中搶占先機,最大限度的避免風險或降低損失。
其次,如果遇到極端天氣等非正常因素發生時,檢查程序能夠第一時間掌握租賃物的受損情況,使出租人能夠盡快啟動保險理賠程序,避免因租賃物的損毀、滅失帶來的風險和損失,只有房東和租客積極溝通,才能為市場帶來健康互信的共生環境。切不可因一時僥幸,釀成“人財兩空”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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