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廣州地鐵3號線車廂內,李女士發現有男乘客用手機偷拍自己,她上前呵斥對方并要求刪除照片,旁邊另一名男乘客卻說起了風涼話:“人家拍你是看得起你,覺得你漂亮” 李女士非常生氣并報了警。
公共場所未經別人同意的拍攝就是違法行為嗎?那監控探頭是不是該全拆掉呢?在旅游景點是不是要先征得畫面中所有游客同意才能拍照片呢?
未經允許拍攝的照片可以讓他人上鏡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公共場所未經別人同意拍攝的行為,分為幾種情況。
第一種比如說在拍他人或者自己的時候不經意間把別人也拍進去了,或者說雖然是特意拍攝,但是沒有擅自使用照片,比如沒有在拍照后發朋友圈或者其他地方傳播,這些情況都不屬于侵權違法。
第二種是沒有經過當事人的同意特意拍攝,并且進行傳播,這就涉及到了侵犯肖像權和隱私權,當事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并且賠償損失。
第三種是更嚴重的情況,偷拍者拍攝的內容涉及了被拍人的隱私,比如在公共場所偷偷拍女性的裙底,就涉嫌違法甚至是犯罪。
如果涉嫌偷拍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王興華律師稱,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偷窺、偷拍他人隱私的,處以五日以下的拘留或者罰款,被偷拍不是小事,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要敢于維護自身的權益,要求對方停止拍攝,并且要刪除相應的內容,情節更嚴重的要及時報警。
我國應如何保護民眾隱私?
京云律師表示,我國《民法通則》沒有把隱私權確立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只是借助司法解釋并通過保護名譽權的方式對公民的隱私權實行間接保護。這種方法缺乏獨立性,當公民隱私權受到侵犯,尚不構成名譽權侵害時,法律就無能為力了。
同時,我國法律對隱私權只作了原則性規定,缺乏實際執行的力度。因此,要在憲法、民法典中確認隱私權為公民獨立的人格權,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應形成以憲法為核心,以民法典為重點,以其他法律法規為輔,將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予以保護。
民眾如何面對侵權行為?
王興華律師稱,當隱私權受到侵害時,我們可以采取自救性措施,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或警告,或要求其立即刪除等;報警、要求公安機關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權利。
法律鏈接: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第六項的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憲法》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最后,京云律師提醒大家: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善于運用法律武器維權,勇敢,機智與不法分子歹徒行兇作斗爭,必要及時撥打報警電話求助,都是反抗不法行為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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