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建筑物是否違法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決定前必須要實施催告當事人的,這也是屬于當事人應該要履行的義務,從而對于當事人在收到了之后就會有權利進行陳述;如果還是拒絕履行自己的責任,那一般就會承擔法律的責任。下面就由北京京云律師事所小編整理了一起相關案例為大家解答相關的法律知識,跟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對違法建筑的強制拆除程序是,先由規劃局進行調查取證,如果認定是違法建筑,規劃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內未申請行政復議而且沒有執行拆除決定下,由政府部門制作拆除方案并實施強拆。
被告鎮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5日發出《通知》,載明:“A333-7-7,你戶未經批準,擅自建設房屋一間,涉嫌違反我國土地管理及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依法應當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為此,特通知你戶在2017年5月9日前自行騰空并拆除建筑物。”原告未在上述期限內自行騰空并拆除,霞關鎮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28日組織人員對涉案房屋實施強制拆除。
庭 審
京云律師認為:違法建筑依法應當予以強制拆除,但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在違法建筑處置工作中,應當依法、規范、公正、文明行使職權,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勝訴判決
確認被告鎮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28日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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