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式施行,從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政府信息公開的義務和公民申請信息公開的權利,這是我國政府信息公開之路的重要一步。
但是,實踐中卻往往出現政府信息公開程度低、公民查找和獲取政府信息難度大、政府對公民的信息公開申請不回復等問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在很多情況下未得到切實的履行。
面對公民的申請,政府常用的借口有以下幾種:
1、申請理由不合法
2、申請內容不明確
3、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國家秘密
4、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
5、不作答復
如果遇到上述情況,作為申請人,可以通過下列兩種途徑救濟:
一是舉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二是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案件詳情
北京商貿中心位于北京市某區一所小鎮,此地正涉及綠化拆遷工作,北京商貿中心為了更好了解政府工作的進程,于是在2017年1月23日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信息公開,提交了《信息公開申請表》希望了解政府及區園林綠化局的工作部署和對該鎮重點道路進行綠化提升的改造工作以及相關的村莊規劃。當地政府在2017年2月6日就收到了申請,30個工作日過后依然沒有回復,北京商貿中心認為政府的作法不符合法律規定,找到京云律師事務所尋求幫助。
委托代理
劉建華律師認為該鎮政府于2017年2月6日收到北京商貿中心郵寄的《信息公開申請表》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北京商貿中心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告知北京商貿中心。但是鎮政府至今仍未就北京商貿中心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明顯超過了行政機關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期限,已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
法院判決
法院認可了劉建華律師的想法判令該北京市鎮人民政府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商貿中心提出的“某區政府及園林綠化局工作部署,對鎮內重點道路進行綠化提升改造工作,以滿足北京市及該區關于重點道路綠化提升工作的相關要求的規劃”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書面答復。
法律依據:《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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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政府在找各種理由拒絕信息公開申請,找各種借口為難申請人的時候,大都知道自己是違法的,只是他們往往帶著僥幸心理,認為大多數申請人都不懂法,政府說不符合公開要求大多數申請人就會相信,即使部分人不信也沒辦法,因為他們一般也不敢和政府作對。
其實仔細想想就知道,政府真的有底氣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作為申請人,依法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是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如果權利被侵犯,我們完全可以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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