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拆遷分的房子贈與兒子,兒子結婚后又離婚,兒媳有權分房嗎?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律師在北京衛視《法治進行時》為您解答。
仲女士的公婆的房屋拆遷之后,分到了兩套房子,公婆將其中一套給了仲女士的丈夫,房子也登記在丈夫名下,之后,仲女士和丈夫一直也住在那里。
現在兩口子鬧離婚,仲女士要求分割這套房子,但丈夫說這個房子是他的個人財產,與仲女士無關,那么,這套房子該歸誰呢?
王興華律師表示
公婆的房子拆遷,安置房給了仲女士的丈夫,實際上等同于公婆出資購買房屋贈與兒子,所以本案屬于典型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出資給子女購買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況。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根據婚姻法的司法解釋,這種情況視為父母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這套房子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在民法典施行后,根據新司法解釋,在婚后,一方父母全部出資購買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所以在此類案件中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或者推定父母和子女是如何約定的就尤為重要,比如說聊天記錄、錄音錄像、書面說明、證人證言等,在法律實務中操作空間較大,遇到此類問題建議咨詢專業人士。
法律依據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三)(已失效)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民法典》婚姻編司法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民法典》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案后小結
在婚后一方父母全部出資,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推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特別注意,如果父母出資買房,如果沒有明確表示贈與的,一般會視為借款,此時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房產是一方個人財產,該債務一般認定為一方的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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