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清官難斷家務事,原本和和睦睦的一家人,竟然為了幾間房子鬧成如此局面!遺產帶來的糾紛,究竟如何才能解決?有疑惑,沒關系!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律師,在北京衛視《法治進行時》為您答疑解惑。
胡老頭與齊老太是夫妻,二人生前共同孕育有兩個子女,女兒胡女士和兒子胡先生。胡老頭擁有北屋五間(已取得建房許可證)和宅地基上房屋五間(未取得建房許可證)。1994年,胡先生與齊女士結婚,雙方共同孕育有兩個女兒,胡先生在結婚后與胡老頭分家過,北房五間中的西三間歸胡先生所有,胡老頭與齊老太居擁有并住在東兩間。
2007年,齊老太去世;2009年,胡先生去世;2012年齊女士改嫁,2014年再次離婚,與其二女兒共同生活在北屋西三間中。2017年,胡老頭去世,在胡老頭去世前,齊女士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F在,關于胡老頭房屋的繼承問題,齊女士與胡女士產生了糾紛。于是二者上訴至人民法院。
本案爭議點:胡老頭的繼承人范圍包括哪些?遺產的范圍是哪些?
王興華律師表示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胡老頭未留有遺囑,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胡女士和胡先生作為胡老頭的兒女,具有繼承權;但因為胡先生先于胡老頭死亡,因此,應當由胡先生的兩位為女兒代位繼承。對于齊女士的繼承資格,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齊女士本來是具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資格的,但是因其再婚重組家庭,就喪失了作為喪偶兒媳或者女婿的身份,之后即使再次離婚甚至繼續照顧胡老頭,其只能認定為道德上的幫助或者援助,不具有法律上的撫養關系。因此,齊女士就不具備繼承資格。所以,胡老頭的繼承人包括胡女士、代位繼承的胡先生的兩位女兒。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一般無產權登記,系建造取得所有權,而宅基地和宅基地所對應的院落是村集體提供給村成員使用的,僅有使用權。涉案五間北屋是胡老頭經審批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其屬于胡老頭的個人合法財產,因為胡先生與胡老頭分家,因此,胡老頭的遺產為北房中的東兩間。
因此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由胡女士繼承1/2份額,由胡先生的兩位女兒代位繼承1/2份額;對于未取得建房許可證的五間房屋,因其具備一定的使用價值可作為附屬設施比照北屋的分配比例進行分配,上述財產由齊女士、胡先生的兩位女兒分配3/5的份額,胡女士分配1/5的份額,胡女士的女兒代位分配1/5的份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9.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無論其是否再婚,依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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