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拆遷案例:濫用職權,非法干預拆遷活動---京云拆遷律師助力依法維權。
2022-05-27 閱讀:794 京云律師
陳先生是福建省武夷山市XXX村民小組村民。2008年在村民小組原磚瓦廠取土后遺留荒坑地建造房屋并用于生產生活。
2019年9月29日,被告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要求原告在2019年10月2日前自行拆除房屋。
2020年4月1日,被告組織人員將原告的房屋拆除。
對此被告城市管理局辯稱:根據行政強制法和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精神,對涉及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的強制拆除,而原告的建筑已經被證實是違法建筑。并列舉以下證據:
9月11日,已經書面通知原告于9月11日17時前到我處接受調查,原告拒簽。9月14日15時20分,又向案外人聶順生調查詢問并制作筆錄。9月17日調查終結。9月20日,被告經集體討論后,決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責令原告限期自行拆除房屋。9月23日,向原告送達了《行政決定權利告知書》,告知了原告擬作出責令原告于2019年10月2日前自行拆除違章建筑的決定,以及違法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其享有3日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原告拒簽。9月29日,責令原告于2019年10月2日前自行拆除涉案房屋,逾期未拆除的,則依據《福建省違法建設處置若干規定》第十三條強制拆除,并告知原告如不服該決定,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武夷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原告拒簽,留置送達。期限屆滿后,原告未自行拆除,自己才于2020年4月1日對涉訴房屋實施強制拆除行為。
劉建華律師經過走訪調查后得知:從1993年至今,由于村民小組所在地塊相繼因商貿區規劃、旅游經濟開發、武夷高教園區征地、武夷學院四期征地等征收拆遷項目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且征收生產生活保障用地遲遲未能落實,導致村民長期不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為維持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包括原告在內的小組村民在本村的空地上自建房屋。
另外被告違反法律規定,在征收安置政策遲遲未能落實的情況下對原告房屋實施違法拆除,被告有濫用職權,非法干預拆遷活動的嫌疑。
綜上,被告的行政行為存在認定事實不清,程序嚴重違法,嚴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依法公正作出判決。
最終法院認為,被告未依法履行該程序即對涉案房屋實施強制拆除的行為,屬于程序違法。故,被告于2020年4月1日對武夷山市房屋實施的行政強制拆除行為違法,但因房屋已被拆除,不具有可撤銷的內容。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城市管理局于2020年4月1日對武夷山市房屋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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