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被強拆是強買強賣嗎?
如需拆除商鋪,征收部門應與被征收人協商補償,并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如果商鋪要先補償再拆,有的征收部門可能會違法拆商鋪,是不是強買強賣?
對商鋪進行強拆不是強買強賣,強買強賣是強迫交易的行為,而強拆房屋是行政行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有補償金額、專用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的位置和面積等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六條強行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拆遷補償決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2.法院立案審查后,作出的拆遷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必須由依法有裁決權的部門作出。
3.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向強拆方下達了執行通知書等相關手續。
4.只有被拆遷人不自動拆除,才能采取強制措施。
5.法院采取強制措施必須經過法律審批。
在拆遷的情況下,要區分拆遷程序是否合法。如果是違法強制拆遷,被拆遷人一定要及時留下相關證據,便于事后救濟和維權。
根據以上分析,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以強迫他人買賣商品的方式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接受服務,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強迫交易行為。房屋強制拆遷是行政行為,不是強制買賣行為。如果需要法律幫助,讀者可以去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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