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員工提交了離職申請,僅僅才3天,公司還在走員工離職流程時,他就突然就不來上班了,連交接手續都沒有辦,這種情況公司應該怎么辦?是否可以要求他賠償?
這種情況,屬于員工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離職,根據法律規定,若因此給貴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有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的義務,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貴公司的員工,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貴公司,在貴公司還未將員工離職流程走完就擅自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若因此給貴公司造成損失的,該員工應當承擔責任。對此損失,貴公司也必須有明確的證據證明是由于員工擅自提前離職造成的,比如說因其離職造成貴公司另外支付了其他員工工資或者加班費,亦或者因為該崗位的空缺給貴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的;否則,難以獲得支持。
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的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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