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崔女士購買了產權人為王女士的回遷房,因該房產權證下達的時間不確定,因此雙方書面約定在簽訂合同十日內,王女士負責騰退房屋交付房屋鑰匙,并遷出房屋所有注冊戶口。同月,崔女士及其丈夫住進了涉案房屋。2013年11月,王女士取得了涉案房屋的產權。2014年5月,王女士前夫(馬先生)起訴王女士,要求取得房屋的一半產權,后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王女士占60%的份額,馬先生占40%的份額?,F因具備辦理房屋產權證書的條件,所以崔女士起訴至法院,請求王女士配合自己將其60%的產權轉移至自己的名下,并且馬先生也亦將40%的產權份額轉移給自己,二被告應配合自己辦理房屋產權證明。(在涉案房屋拆遷時,王女士和馬先生已約定該房屋為兩人共有,但是該約定協議沒有在拆遷檔案或者其他途徑留存備查,真實性無法查明且王女士在出售該房屋時未向崔女士披露反而是承諾若訴爭房屋因家庭內部產權產生爭議有王女士承擔責任)
律師解析
涉案房屋系拆遷取得,且王女士是被拆遷人,拆遷房屋最初也是登記在其名下。王女士將涉案房屋出售給崔女士多年的情況下,與馬先生簽訂協議,轉讓產權份額并進行轉移登記,此行為系惡意轉移登記,屬于無效。在崔女士對涉案房屋合法占有的數年中,馬先生對房屋現狀完全放任,不符合常理。另外,王女士和馬先生原系夫妻關系以及有利益的相對一致性,按照社會一般人的常理推斷,馬先生不應對此現狀不知情。因此,京云律師認為,王女士和馬先生均應協助崔女士辦理轉讓產權份額并辦理房屋轉移登記。
京云房產律師提示:買房子對于老百姓來說是大事,因此一定要謹慎一些,在所有的交易流程中要留存好所有的書面材料和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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