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通常視為一方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夫妻離婚的,因該房產產生糾紛的,夫妻雙方應如何分割該房產呢? 法律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解決方法 提示: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在沒有明確的約定的情況下時,一般認為該房產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
法律攻略
起訴費用的交納起訴法院選擇起訴時需要的材料訴訟流程圖 ⑴受理費:¥50-300/件
▲涉及財產分割:
①財產小于等于20萬的,不另行收費;
②財產超過¥20萬的部分,按照0.5%交納。
⑵申請費:
▲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進行交納:
①不涉及財產或財產不超¥1000元的,¥30/件;
②超過1000-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③超過10萬部分,按照0.5%交納。
注: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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