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軍與新沂市新安街道辦事處行政強制二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1)蘇03行終112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求:確認新安街道辦拆除其建房地基行為違法
【案件詳情】
王玉軍系城鎮居民,其訴稱其為了給女兒將來建房,于1995年以女兒的名義購買新沂市新安街道新南社區沈馬二組、現鐘吾路東側、辰華麗都苑小區的東側宅基地一處后建設建房地基。前述建房地基于本案立案前被拆除。新安街道辦在本案庭審中自認其于2018年拆除了前述建房地基。現王玉軍起訴請求確認新安街道辦拆除其建房地基行為違法。
一審法院認為王玉軍、新安街道辦提交的證據均不能充分證明王玉軍作為涉案建房地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公民實際以他人名義合法取得了相應土地使用權或建造涉案建房地基符合土地管理或規劃、建設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裁定:駁回王玉軍的起訴。
王玉軍不服裁定,遂提起上訴。
新安街道辦辯稱:涉案宅基地是以王玉軍女兒的名義購買的,王玉軍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行政訴訟,主體不適格。王玉軍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合法取得宅基地,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地基是其建造的,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其起訴,并無不當。
【律師觀點】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本案中,新安街道辦對于其實施了拆除涉案地基的行為不持異議。對于王玉軍的原告主體資格問題:涉案宅基地是1995年王玉軍以其女兒王婧男的名義購買的,由于未依法辦理審批、登記等手續,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難以認定王玉軍或王婧男為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權人。本案王玉軍是針對涉案宅基地上的地基被拆除而起訴的。涉案地基建于1995年,時年王婧男僅10歲左右,其不可能具備建造地基的能力,涉案地基實際上是王玉軍出資建造的,且王婧男在訴訟中出具的書面材料中也認可由其父親王玉軍來主張與涉案宅基地有關的權益,故王玉軍與新安街道辦拆除涉案地基行為具有利害關系,其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勝訴判決】
一、撤銷徐州鐵路運輸法院(2019)蘇8601行初1359號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徐州鐵路運輸法院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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