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購買期房過程中,因為期房購買完畢之后還要等待一段時間,在此期間,購房者最擔心出現逾期交房問題,逾期交房的現象并不少見,遇到開發商逾期交房時,購房者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開發商逾期交房又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呢?我們來看一下相關的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
第十一條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第十二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第十三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案 例
楊國影與北京中城輝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108民初28128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訴求:1.請求判令中城輝煌公司向我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2065699.93元(以已付房屋價款17853932元為基數,按照每日萬分之一的標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日); 2.請求判令中城輝煌公司立即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3.本案訴訟費由中城輝煌公司承擔。
【案件詳情】
2017年3月6日,原告楊國影與被告中城輝煌公司簽訂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被告將其開發建設的香源四季府項目位于北京市海淀區四季青鎮西冉村5號樓x房屋出售給原告,房屋總價款17853932元,雙方約定2017年12月31日前向買受人交付該商品房。此外,雙方就交付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經嚴重違約,應依據合同工約定向原告支付預期交房違約金。
【律師觀點】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原告楊國影與被告中城輝煌公司簽訂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原告已依約支付全部購房款,然而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標準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
所以,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涉案房屋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日期間預期交房的違約金。
【勝訴判決】
一、北京中城輝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楊國影支付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期間逾期交房違約金二百零六萬五千六百九十九元九角三分;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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