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前夫離婚后戶口沒有遷出,房屋拆遷時安置補償款該如何分配呢?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看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給大家整理的以下內容。
案例
王月娟(均為化名)于1989年5月26日與大名縣村民張恒登記結婚,并將戶口遷入大名縣小張組,王月娟與張恒婚后參與了農業土地二輪承包,雙方婚后建有房屋。后王月娟與張恒于2001年8月15日協議離婚,王月娟放棄了夫妻共同財產房屋的分割,房屋歸張恒所有。后王月娟承包的土地被征用時,其均獲得了土地補償款。
王月娟與張恒離婚后,嫁至范陽市幸福縣(均為化名)與陳震再婚。王月娟再婚后前往外地生活,此后就沒有在戶籍所在地小張組生產、生活、居住。現王月娟在戶籍地承包地已全部被征用,王月娟于2019年5月17日分戶,戶主為王月娟本人。2020年,因大名縣城關鎮歐洲華城周邊改造項目建設需要,2020年12月份,大名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周邊集體土地上房屋進行拆遷,拆遷包含了王月娟所在的小張組,王月娟向管委會申報,要求安置補償。大名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認為原告王月娟不符合安置補償條件,未對其安置補償。
王月娟雖戶籍在大名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小張組,現王月娟在戶籍地沒有宅基地和房屋,也沒有承包地,根據大名縣人民政府和大名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制定的《大名縣城區歐洲華城周邊改造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王月娟要求大名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其進行安置補償的理由不成立。
大名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制定的文件是否具有合法性呢?該文件具有合法性,理由有三點:大名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系大名縣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制定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是其法定職責,制定主體適格;該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法律依據明確;《大名縣城區歐洲華城周邊改造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共九條,主要包括項目范圍、實施單位、安置方式和補償標準等內容,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并未與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上級規范性文件和政策規定相抵觸。因此,大名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制定的文件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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