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云巖區金陽學校與云巖區城市綜合執法局城鄉建設行政管理:房屋拆遷管理(拆遷)案
案號:(2017)黔0102行初302號
審理法院: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
訴求:請求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云城綜執限決字(2018)第0160986號《貴陽市云巖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限期拆除決定書》
【案件詳情】
貴陽市云巖區教育局依法批準成立的民辦全日制九年制學校,從1996年9月辦學至今,通過自建和租賃方式,擁有三棟教學樓,解決了片區內適齡兒童和外來務工人員受教育問題。現原告所在位置面臨拆遷,原告和拆遷方因補償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2018年6月28日,被告以違反《城鄉規劃法》為由,要求原告對教學樓進行拆除。多年來,一直沒有任何單位對原告教學樓提出任何異議,被告沒有給予原告陳述和申辯以及聽證的權利,就認為原告沒有經過規劃批準擅自修建房屋,當場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在此情況下被告下達了《貴陽市云巖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限期拆除決定書》要求:在2018年7月1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將依法強制拆除。
【律師觀點】
本案中,被告云巖區城市綜合執法局在對案涉房屋進行查處的過程中,應就案涉房屋的建筑面積、構造及違法性進行調查確認,在履行責令相對人自行改正未果的情況下,才能作出限期拆除決定的行政處罰。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原告金陽學校未辦理過規劃手續、用地手續、建房施工手續外,并未達到被告調查需確認為是否屬違法建筑的結論,規劃主管部門對于是否屬違法建筑,并無明確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對于違反城市規劃的建筑有三種處理方式:責令停止建設、罰款或沒收違法所得及限期拆除,即便案涉房屋違反城鄉規劃相關法律規定,仍應調查是否“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只有在不能采取其他改正措施的情況下方能對該建筑物作出限期拆除決定。 另外,被告上述文書的送達并不符合留置送達的法律規定,由此帶來客觀上導致原告金陽學校不能行使正當的陳述申辯權。同時,被告在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時,除應對案涉房屋的違法性進行調查確認外,還需對案涉房屋的結構、面積、修建時間等進行調查并核實清楚。
【勝訴判決】
撤銷被告云巖區城市綜合執法局作出的云城綜執限決字(2018)第0160986號限期拆除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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