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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兩年疫情的影響下,經濟增長相對緩慢,不少朋友都受到了企業的沖擊。為了我們能夠有充足的現金來進行分析買賣運作,很多朋友會通過房屋抵押來進行企業融資方式獲取錢款。那么對于這類被抵押的房屋如果遭遇拆遷,拆遷補償款應該歸誰所有呢?抵押權人應當如何進行維護我們自己的利益呢?今天,京云拆遷律師就和大家談談被抵押房屋遭遇拆遷怎么辦?
一、抵押進行房屋的拆遷土地補償款歸誰所有?
《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2條規定,為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單位和個人在國有土地上被征收的房屋,應當公平補償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根據該條進行法律制度規定,即使對于房屋抵押給銀行了,被征收人依然是我國房屋的所有權人,房屋土地征收補償款仍然是經濟補償給被征收人的,也就是一個房屋的所有權人。
二、房屋被拆后,抵押關系如何處理?
房屋被拆后,設立在原房產上的抵押權會隨著我國房屋的拆除而消失嗎?當然不是。如果抵押隨著拆遷而消失,就沒人敢拿房子作抵押了。那么對于房屋進行拆除后,原有的抵押關系該如何正確處理呢?
1、債務人提前清償,解除擔保
抵押權人對于被征收方企業獲得的補償技術具有發展優先受償權,根據《民法典》物權編的相關法律規定我們可知,在抵押貸款期間,抵押進行財產以及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問題或者經濟補償金等優先受償。因此在進行抵押以及房屋被征收的,抵押權人可要求企業優先受償權。
2、重新設定擔保財產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38條規定,帶抵押權的房地產因國家建設需要列入拆遷范圍的,抵押雙方可以重新設定抵押房地產。因此,為了我們繼續履行原借款合同,抵押權人可以發展要求被拆遷人提供一些其他選擇合適的擔保物,且新擔保物的價值管理需要一個足以保障主債權。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拆遷人選擇的房屋拆遷補償形式是產權交換,則抵押權人需要與被拆遷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因為被拆遷房產和置換后的房產企業屬于我們兩個方面不同且獨立的物,在原房產上設立的抵押權的效力研究范圍已經無法直接及于置換后的房產。為確保承按人享有優先受還的權利,承按人必須設立新的按揭,并與承按人簽訂新的按揭協議。
京云拆遷律師可以在此進行提醒我們大家,當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企業列入拆遷工作范圍時,被拆遷人應依法清理債務問題或者通過重新開始設定抵押房地產,如果抵押權人遇到被拆遷人拒不還款也不配合需要重新設定擔保財產的情況,需及時了解咨詢拆遷律師,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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