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劉(化名)想用自己上班積攢下的存款,在自己工作所鄭州買套房子,定居下來,但是由于自己戶口是外地的,而且不滿足當地的限購政策,沒有購房資格,于是就跟其表哥商量,用表哥小賀(化名)的名義進行買房。
2018年,雙方口頭約,小王借小賀名義購房,該房屋雖然登記在小賀名下,但是實際出資人為小王,并由小王實際居住。
2021年小王想把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沒想到確遭到了小賀的拒絕,兩人因為房屋歸屬問題發生爭議,小王將小賀起訴到法院,要求其將房屋過戶給自己。
【裁判觀點】
法院審理認為:該涉案房屋,從小王提交的證據結合當事人的陳述,能夠證明小賀雖為房屋登記權利人,但小王支付房屋首付款、償還每月銀行按揭貸款,其為實際出資人。且小王對涉案房屋進行裝修、居住,已實際占有、使用,小賀從未實際管理、使用該房屋,顯示不合常理。
小王和小賀雖然沒有借名買房的書面約定,但依據雙方微信聊天內容看,雙方存在借名買房的事實。因此,對于小王的訴求,法院予以支持。判決,該涉案房屋為原告小王所有,被告小賀待原告小王償還剩余銀行按揭貸款后,協助小王將上述房屋產權變更登記至原告小王名下。
【房產律師解析】
在沒有簽訂書面借名買房協議的情況下,因房屋所有權歸屬產生爭議的,證明借名人的購房實際出資情況、是否實際占有和使用房、是否存在借名事實,非常重要。在這里,京云房產律師提醒大家,借名買房是有很大風險的,當雙方因房屋歸屬問題產生爭議時,作為借名的實際購房人應承擔舉證責任,一旦舉證不能的,將面臨錢房兩空的法律風險。
在現實生活中,借名買房多發生在親朋好友之間,往往礙于面子或出于信任,忽略了文字協議的重要性,京云房產律師表示:人心復雜,借名買房存在諸多不確定性和風險,謹慎選擇“借名買房”的方式,若借名買房,也不能基于信任而抱僥幸心理,最好提前做好風險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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