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有兩種土地權屬,第一種農村集體土地(歸村集體所有)、第二種國有土地(歸國家所有),因土地權屬的不同,征收程序也不相同。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允許依法對土地實施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合理補償。
在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如果未同時對被征收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征收補償,經過若干時間后,原坐落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區域已經被納入城市規劃區,基本實現了城鎮化,此時再對原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實施征收,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予以安置補償。司法解釋之所以作如此規定,其目的在于避免同區域內原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低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充分保障原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有哪些區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適用的法律是國務院590號令,即《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各地政府依據該法規制定的《房屋征收實施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集體土地上征地拆遷適用的法律法規不同,補償方式不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是對房屋進行評估與補償,其中包括土地價值的補償。補償對象是房屋的所有權人,與家庭人口的多少沒有關系。
集體土地征地拆遷適用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各地政符依據該法制定的《征地拆遷補償辦法》
集體土地征地拆遷土地屬集體的對個人不補償,只對地面上建筑物及其附屬物進行評估補償。土地是按本村集體經濟成員分配宅基地,一戶人家只能分一塊宅基地,面積大小按人口的多少分配。村集體有公共積累的在征地拆遷時可以按人口享受一定的補貼或集體建房按人口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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