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小產權房拆遷補償標準
對于小產權房的補償,首先要確定的是補償對象,因為小產權房在法律上的特殊屬性,其中很容易涉及非法買賣。所以在確定補償時,不僅要考慮法律規定,還需考慮房屋實際情況,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去確定征收補償的權利人。
在補償范圍上,可以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它的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
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 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十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第二十五條規定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在司法實踐中 ,對于小產權的解除就是不能合法的辦理房地產權證,或者由土地的屬性無法辦理土地使用證等情況下,所建筑的房產,對于相關房產由于是無法進行交易的,但如果是合法建筑也是可以領取拆遷補償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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