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生原因不同
違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占地的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物。違章建筑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筑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筑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筑物占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筑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筑。違章建筑主要包括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擅自將臨時建筑建設成為永久性的建筑。臨時建筑,是指必須限期拆除、結構簡易、臨時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臨時設施有規劃部門的許可并有規定的使用期限,超過了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必須由建設者在限期內自行拆除。
二、特征不同
違章建筑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違章建筑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由于其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所以原則上不予當事人所有權,不能依法進行產權登記。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是合法建筑。
三、處理方式不同
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臨時建筑如果超過批準期,應當進行拆除,拆除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但是拆除未到期的臨時建筑,會給建設者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因此,要對拆除未到期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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