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天通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訴北京市大興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綜合執法局撤銷拆除決定書案
案號:(2020)京0115行初190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訴求:撤銷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
案件詳情
北京天天通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向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工程質量監督站租賃了位于大興的一處房屋,并委托了原告進行物業和安全管理工作。2020年5月1日,該處房屋出現大火,引起區領導的高度重視。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該處房屋屬于違法建設,并立案調查。
調查結果顯示:該處房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以及選址意見書、規劃條件或建設工程涉及方案審查同意意見等規劃文件,屬于違法建設。
隨即在5月9日被告對原告作出被訴限拆決定,一日內拆除違法建筑,并接受復查。逾期拆除的,將依法強制拆除。2020年5月11日至6月4日期間,被告大興城管局對涉案建筑強制拆除。
原告認為被告沒有查明了解涉案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程序違法。不服被告作出的決定,遂將被告告上法院。
勝訴判決
確認被告北京市大興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作出的 《限期拆除決定書》違法。
律師觀點
1、限期拆除決定書不僅僅是針對原告,包括相關的產權人、所有人、使用人。
2、復函署名都是黃村鎮人民政府,不能證明被告對本案進行了調查核實。并且該函僅是說明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但是規劃部門并沒有直接認定涉案房屋及建筑是否屬于違反規劃法律規定的違法建設情況,不能證明涉案建筑屬于違法建筑。
綜合以上,被告提供的所有證據中并沒有證據證明調查過程中查明了全部涉案建筑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鑒于涉案房屋已被拆除,撤銷被訴限拆決定已經沒有了實際意義,所以應當確認被告大興城管局作出的被訴限拆決定違法。
房屋強拆的法律程序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執行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并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后,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物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律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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