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集體土地征收中,總是由村委會出面挨家上門協商,因此給人們一種“拆遷是由村委會組織”的感覺。
很多時候,村民基于對村干部的信任,簽署了一堆不明不白的文件,之后自己的房子莫名其妙被拆了,土地也被征收,補償卻并不合理。村民維權的時候,村委會也很委屈,稱與自己沒關系。
村民這時也疑惑了:雖然是村委會出面,但是村里的土地最終還是交給了別人,村委會到底有沒有資格拆遷呢?村民的房屋拆了卻拿不到補償怎么辦? 一、村委會沒有征收土地的權利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永久基本農田; 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條規定,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可見,村委會是群眾基層自治組織,可以從事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既然村委會是民事主體,原則上就沒有行政管理職權,不能組織土地征遷工作。
所以,基本農田的征收,必須要得到國務院的審批,且征收程序一定要根據法律規定的步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公告,進而組織實施。鄉鎮的政府不僅沒有權利批準,而且也不能組織征遷工作。 村委會沒有與村民簽訂拆遷協議的權利
上文提到,有權批準征收土地的行政機關是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而具體負責征遷的是市、縣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所以有權和村民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是市、縣人民政府的相關部門,村委會沒有權力主導征地拆遷更不能作為主體和村民簽訂安置補償協議,這是法律不允許的。
但村委會若獲得了市、縣人民政府的合法委托,村委會向村民出具書面委托手續,則可以和村民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需要強調的是,該協議的法律后果是由委托人承擔,即在發生協議履行糾紛時,追究的是委托方即征收方的違約責任,而不是村委會。 村委會沒有強拆的權利
村委會屬于基層自治組織,不是行政機關,也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其實施強拆行為,所以村委會無權征收,也沒有強拆村民房屋的權利。強拆等違法行為是發生在房屋征收過程中的行為,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及該地人民政府承擔法律責任,以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因此,在許多城中村改造中,村委會強拆村民房屋,但由于其不具有強制拆除他人房屋的職權,故其實施強制拆除房屋行為應視為受政府的委托,相應的法律責任應由委托機關承擔。
如果村委會超出職權范圍或者做出了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或者請求確認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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