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遷,一般發生在法院裁決規定房屋拆遷的期限到期,而強制拆除一般指的對違章建筑物的拆除,分合法的司法拆除和違法的強制拆除兩種,但在實踐中,人們往往分不清他們的區別是什么。
合法的司法拆除:
這類強拆主要針對“違章建筑”,一般指公民個人私搭亂建的房屋,這類房屋通常沒有經過審批手續,針對這類建筑,通常要走司法拆除的手續,但是,這類拆除也并非行政機關可以隨意拆除的,通常,在對違章建筑實施強制拆除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違章建筑的實施者做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同時,告知行政相對人六十天復議或六個月訴訟的救濟途徑,只有在行政相對人既不復議也不訴訟,也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前提下,行政機關才可在期限屆滿之日起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違法的強制拆除:
違法的強制拆除通常是各地的征收部門為盡快完成征地拆遷工作而私自進行的強拆活動,對于一些對補償不滿意而拒絕搬遷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門往往濫用私權通過將其房屋認定為違章建筑的方式,進而達到其強制拆除完成業績的目的,因此,法律所規定的合法的認定違建強拆的程序變成了征收部門變相侵害百姓權益的“劊子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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