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女士的父親去世得早,母親用30萬買下哥哥的新房給自己居住,哥哥給母親寫了一個收據,并把當初買房時候的合同、房產證等證件都給了母親,但是房子一直沒有做變更登記。
最近母親過世了,大哥卻矢口否認這一切,說房子是自己名下的房子,只是給母親居住而已,不同意房子做為遺產分割,馮女士和其他姐妹想問,這套房子應該怎么處理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律師余健表示:
在本案中,大哥曾經向母親出具了收據,母親長期占有使用這套房子,大哥也沒有提出過異議,房產證和等原件也由母親持有,可以認定母親和大哥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但在買賣之后大哥沒有及時配合辦理過戶,房子目前還在大哥名下,從法律上來說房屋權屬仍然屬于大哥,所以房子并不能算母親的遺產。
但是這并不代表著馮女士和其他姐妹無法分割房屋,因為在母親付完房款后,有要求大哥履行過戶的權利,這個權利是母親遺留的遺產,在母親去世后應該由繼承人享有。所以馮女士和姐妹有權要求大哥變更房屋過戶的手續以完成整個交易,在本案中合同履行可以和遺產繼承一體化處理,也就是這套房子由母親的各位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分割相應的份額比例。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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