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法院審理
法官說法
近年來,隨著房地產價格的不斷攀升,在離婚案件中,房屋性質的認定和分割已經成為一個難點。由于房屋價格較高,子女在結婚時往往無力負擔,因此購買婚房的資金來源日趨復雜化,可能既包括了婚前一方父母或雙方父母的出資,也包括了婚后夫妻雙方的出資,即返還按揭貸款或公積金貸款等。在權屬方面,婚房有的登記在夫妻雙方的名下,有的則僅僅登記在一方的名下。由于購房時相關當事人關系融洽,因此對于房屋的權屬并沒有明確的約定,自然更不可能訂立書面合同;一旦夫妻關系破裂,準備離婚,雙方又對房屋的權屬各執一詞,給此類案件的審理帶來很大的難度。
結合本案,李某的母親出資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支付時間早于李某登記結婚之前,李某與其母親之間也沒有明確約定該款項屬于借款,因此,可以推定李某母親的出資是對李某個人的贈與。在分割房產時,李某母親的出資就依法屬于李某個人。對于婚后夫妻雙方的出資和共同償還銀行貸款,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本案中,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李某償還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利息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對于判決離婚后剩余的房貸,一般情況是房產判給誰就由誰來負擔。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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