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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中“跳單”行為的法律認定問題
二手房買賣中“跳單”行為的法律認定問題
2023-08-24   閱讀:941   
中介機構憑借專業的中介服務、豐富的房產資源和海量的交易機會,成為房屋買賣雙方的首選媒介。但由于中介機構在提供中介服務的同時會收取一定的中介費用,加上二手房交易過程中各方利益的驅使,實踐中常常會出現“跳單”現象。《民法典》頒布并實施后,將違背契約精神的“跳單”行為上升到法律層面予以明確禁止,那么究竟何種行為才構成“跳單”呢?
 

二手房買賣中“跳單”行為的法律認定問題

(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回顧

 
 
 
 
2022年4月4日,被告岳某與原告A中介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書》,約定:“承購方岳某通過代理方A中介公司購買位于某小區房屋一套,購房總價52萬元,包含房屋更名費用,且承購方不承擔維修基金。為表示購房誠意、促使合同成立,承購方預先支付5000元購房意向金,如出讓方于2022年4月14日18時前同意合同約定的購房條件,則該代理方有權將在承購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該意向金作為購房定金支付出讓方,同時承購方應以現金方式支付代理方居間服務費5000元。”同日,岳某向A中介公司工作人員王某支付購房意向金5000元。2022年4月9日,岳某至A中介公司處商談購房具體事宜,因房屋更名未落實等問題未能協商一致。2022年4月11日,A中介公司退還岳某購房意向金5000元。2022年4月18日,王某在與岳某電話聯系時,得知其已自行購買了案涉房屋,認為其行為構成“跳單”,應當支付《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書》約定的中介費用5000元,遂訴至法院。
 

裁判意見

 
嘉祥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一、被告岳某是否存在“跳單”行為。二、原告A中介公司是否享有中介報酬請求權。
 
一、關于被告岳某是否存在“跳單”行為。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的規定,“跳單”行為是指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行為。在本案中,因A中介公司未能按照岳某的要求促使其與出賣方簽訂購房合同,岳某遂要求A中介公司返還購房意向金,A中介公司對此知情并予以返還。此后,A中介公司從其員工處得知,岳某通過其他途徑自行購買了案涉房屋,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岳某系利用其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完成了該房屋交易行為,故對于岳某自行購買案涉房屋的行為,法院認定不構成“跳單”行為。
 
二、關于原告A中介公司是否享有中介報酬請求權。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本案中,岳某與A中介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書》對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根據合同約定以及岳某與A中介公司工作人員王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內容可知,岳某簽訂合同的目的是以52萬元(包更名費用、中介費用、維修基金)的總價款購買案涉房屋,而A中介公司亦自認因其未能促使岳某與出讓方就房屋更名費用達成一致,導致岳某要求退還購房意向金的事實,并于2022年4月11日向岳某退還意向金5000元。上述合同簽訂、履行及解除行為均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A中介公司未能按照岳某的要求促使其與出讓方達成一致并簽訂購房合同,岳某在接受A中介公司中介服務過程中亦不存在違約情形或“跳單”行為,故A中介公司不得請求岳某支付中介報酬。
 
綜上,因A中介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和岳某要求促成購房合同成立,又未提交證據證明岳某確實存在“跳單”行為,故依法判決駁回其要求岳某支付中介報酬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跳單”,俗稱“跳中介”,其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而是房屋中介行業的行話,通常指在二手房買賣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與中介機構簽訂中介合同并享受中介機構提供的中介信息、交易機會或其他促使合同成立的媒介服務后,為規避或減少履行支付中介報酬的義務,繞過中介而私自簽訂合同的行為。在《民法典》施行前,法律并未對“跳單”行為的認定及其法律后果作出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依據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合同法》關于居間合同的規定進行審理。《民法典》施行后,“跳單”行為被正式上升到法律層面予以規制。在認定“跳單”行為時,主要考量以下幾個因素:

 

一、前提要件: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提供的中介服務

 

判斷是否構成“跳單”,首先要看中介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并生效,及中介人是否按照合同約定和委托人的要求,履行了提供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的合同義務。在有多個中介人的情形下,尤其要準確判斷委托人是否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務,以及接受了哪個中介人的服務。

 

二、核心要件: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機會或者媒介服務

 

中介人按照合同約定向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務后,委托人是否利用中介人提供的這一服務訂立合同,是判斷是否構成“跳單”行為的關鍵。實踐中,委托人為了增加交易機會,往往委托多個中介人而非某一家中介公司單獨代理。因此,多家中介公司可能掌握同一房源信息,買方也可能通過多種渠道獲知同一房屋信息。判斷是否構成“跳單”,需要綜合判斷中介人是否獨家委托、委托人最終與相對方達成買賣合意是利用了哪一家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信息等。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簡單以提供服務的時間先后為標準,而應當結合提供服務的內容等具體情形,如果買方通過其他公開正當的合法途徑獲知同一房源信息,則其有權選擇報價更低、服務更優的其他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不構成“跳單”違約。

 

三、行為要件:委托人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房屋交易合同

 

委托人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有三種常見表現形式:一是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機會或媒介服務,直接與合同相對方訂立合同;二是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機會或媒介服務,通過其他中介人與合同相對方訂立合同;三是委托人將中介人提供的房屋信息告知其親戚、朋友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以他人名義與合同相對方訂立合同。

 

綜上,在中介公司勤勉履責、促成合同成立的前提下,買賣雙方應當恪守中介合同的約定支付中介報酬,不應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機會和媒介服務,又故意繞開中介公司私下進行交易,以實現逃避或減少支付中介費的不當目的。 

 

“跳單”行為不僅有悖于誠實守信原則,還違反了法律規定,對中介方的權益造成嚴重損害。此外,繞開中介方私下進行交易的行為還會增加房屋交易過程中的風險,購房者很可能“錢房兩空”,最終卷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在時間、精力、金錢等方面得不償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四條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托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九百六十五條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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