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先生和妻子鬧離婚,爭議的焦點是,一套房子,這套房是倆人婚后共同購買的、登記在袁先生名下。此前,兩人寫過一份離婚協議,約定這套房子歸袁先生所有。
半年后兩人辦離婚時,向民政局提交了一份新的離婚協議備案,其中沒有提及到這套房子,只提到了“各自名下物品歸各自所有”。最可是,最近前妻找到袁先生要分這套房子,袁先生想問,兩人都簽過離婚協議了,前妻還能要求分割這套房子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律師表示:
雖然袁先生和前妻在離婚前已經私下簽了一份協議,但因為兩人辦理離婚手續時又重新提交了一份離婚協議,這份在后的協議已經改變了兩人原有的合意,是兩人對婚姻關系及財產處分最新的意思表示,并且在民政局進行了備案,所以應當以“后簽”的離婚協議為準。
在這份協議中,兩人約定“各自名下物品歸各自所有”,但由于房屋的特殊性,結合一般語義及生活常理,房屋無法被認定為“物品”,所以,這份協議中并沒有包含房屋分割問題,這套房子仍然屬于離婚未處理財產,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前妻可以主張分割這套房子。
法律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第八十三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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