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某甲與屈某某于2016年11月辦理結婚登記并育有一子馬某乙,屈某某系再婚。屈某某2011年與他人育有一子劉某某,并因離婚糾紛經法院判決取得劉某某的撫養權。馬某甲與屈某某結婚登記后,劉某某隨二人共同生活。后馬某甲與屈某某因性格原因及家庭糾紛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法院判決兩人離婚,并根據雙方對子女撫養的一致意見,判決婚生子馬某乙由馬某甲撫養,劉某某由屈某某撫養。判決生效后,屈某某并未撫養劉某某,劉某某則一直跟隨馬某甲生活,原告馬某甲訴至法院請求依法變更劉某某由馬某甲撫養。屈某某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答辯狀或其他證據。庭后,經征詢劉某某意見,其表示雖然想要和母親屈某某一起生活,但無奈找不到她,繼父馬某甲對其很好,愿意跟隨馬某甲一起生活。
本案的焦點是:馬某甲作為劉某某的繼父對劉某某的撫養權能否優先于生母屈某某。法院審理認為:馬某甲與屈某某離婚后,在經法院判決劉某某由屈某某撫養的情況下,屈某某不履行撫養義務,致使劉某某一直由馬某甲撫養,應視為屈某某同意由馬某甲撫養劉某某?,F馬某甲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變更劉某某由馬某甲撫養,應視為馬某甲同意撫養劉某某。
《民法典》第1072條第二款規定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馬某甲與屈某某結婚后,劉某某跟隨雙方生活,馬某甲與劉某某之間形成繼父子關系。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雖然馬某甲與屈某某已經離婚,但劉某某受馬某甲的撫養教育,作為劉某某的繼父,馬某甲行使對劉某某的撫養權于法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 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6條規定,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馬某甲與屈某某離婚時,雙方對劉某某由屈某某撫養并無異議,但離婚后,屈某某未盡撫養義務,劉某某實際一直跟隨馬某甲生活?,F馬某甲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由自己撫養劉某某,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客觀上,劉某某一 直在馬某甲處生活,在當地小學就讀,已經形成較為穩定的生活、學習環境。同時,法院在征詢劉某某本人意愿時,從其回答中,可以看出一個孩子對于生母的留戀,也能看出孩子對生活的無奈、對現實的接受,對被關愛、被撫養的期待。
綜合各項證據,劉某某由馬某甲撫養更有利于劉某某的成長和心理健康。合法的婚姻家庭關系應當受法律保護,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的理念應當被弘揚。人們在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處理民事糾紛也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撫養,不僅僅是一項權利,更多的是義務。劉某某雖為馬某甲繼子,但在依法享有撫養權的行為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前提下,如不賦予馬某甲撫養權,劉某某將處于無人撫養的處境,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長和保護。依照《民法典》第1072條、第1084 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6條《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47條的規定,法院判決將劉某某由屈某某撫養變更為劉某某由馬某甲撫養。
本案肯定了繼父母對于繼子女的撫養權的延續性。繼父母子女關系是否會因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而終止,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判斷,當繼父母對繼子女盡到了撫養、教育的義務,且時間較長,則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了撫養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民法典》第 1072 條第二款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此時,繼父母是可以主張繼子女的撫養權的。
本案中,馬某甲自2016年與屈某某結婚登記開始,便對劉某某盡到了撫養、教育的義務,直至2022年,時間已長達7年,雙方形成了撫養關系。在馬某甲與屈某某離婚后,仍愿意繼續撫養劉某某,馬某甲與劉某某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并不因為馬某甲與屈某某的離婚而消除,馬某甲可以主張對劉某某的撫養權。該案亦是對公序良俗的肯定?!睹穹ǖ洹返?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本案所述情形中,馬某甲在既有婚生子馬某乙,且劉某某處于實際監護空白的狀況下,未置劉某某生命安全于不顧,遵循了傳統美德和善良風俗,應當予以肯定,同時也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本案裁判理念,體現了《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原則,同時也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