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未婚同居時購得的房產,分手時到底該如何分配?近日,濟南市歷城區法院審理一起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案,判決房屋由女方孫某所有,孫某按照李某在總房款中的出資比例、該房屋市值等確定的數額向李某支付相應款項。
案情簡介
李某與孫某于2013年相識后確認男女朋友關系。為方便日常生活,二人商議在男方李某工作地點附近購買房產。2015年5月,孫某作為買受人與房產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某小區房屋、儲藏室及車庫,房產總價為130萬元。李某支付首付款78萬元,剩余房款52萬元以孫某名義辦理貸款,由孫某負責償還,上述房產不動產權登記至孫某個人名下。開發商交房后雙方對該房產進行裝修并共同居住生活。2019年6月,李某與孫某感情出現裂痕后不再同居,二人共有的房產由孫某繼續占有使用。李某主張該房產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只是登記在孫某名下,要求孫某歸還房產。孫某主張該房產屬于其個人所有,自己向李某借款用于支付首付款,因此拒絕返還,雙方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是指有同居關系的男女當事人,在解除同居關系時,對涉及同居關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進行分割的糾紛。李某與孫某確立戀愛關系并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購買了一套房產,李某支付首付款,孫某以個人名義辦理房屋貸款并承擔償還義務,上述房產應認定為李某與孫某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的共有財產。該房產的不動產權登記在孫某名下,孫某還在償還貸款且房子由孫某居住使用,法院判決該房產歸孫某所有。孫某主張李某為購買該房產所支付的首付款屬于自己對李某的借款,因孫某無法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款行為,且雙方在解除同居關系后協商分割財產時,孫某從未提出過自己是向李某借款購房,法院對孫某主張首付款系借款的辯解理由不予采信。最終法院判決,房屋由女方孫某所有,孫某按照李某在總房款中的出資比例、該房屋市值等確定的數額向李某支付相應款項。
法官說法
同居期間雙方共同購入的房產,法院會認定為一般共有,而非共同共有。如分割同居期間的房產,可參照雙方購房時的約定,沒有約定的,以雙方購房時的出資比例來確定各自份額,然后按比例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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